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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范

北京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细则 来源:北京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0-0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根据《商务部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家政服务员培训,是指对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
  第三条  家政服务培训工作目标是,力争用3—5年时间,使本市家政服务员的整体岗位技能和服务水平有显著提高。2009年启动家政服务员培训工作,年内计划培训1—1.2万人;之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培训规模,稳步推进本市家政服务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由市商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本市家政服务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分工是:
  商务部门负责自主培训家政企业人员培训的备案;会同工会审核确定自主培训的家政企业资质,组织培训验收;对自主培训企业申请的补助资金进行初审。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商务、工会部门制定培训经费补助标准,按需求进度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核实汇总本市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审核清算;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配合商务、工会验收培训情况。
  工会部门负责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企业人员培训备案;会同商务部门审核确定专业培训机构资质,组织验收培训情况;对专业培训机构申请的补助资金进行审核。

第二章    培训单位的资质要求与确定程序

  第五条  专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
  (一)实力较强,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
  (二)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
  (三)有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培训场地,年培训能力在1000人次以上。
  (四)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和家政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
  (五)能为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六)具备安排学员食宿的条件。
  第六条  自主培训家政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
  (二)有实施培训的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的师资、500平方米以上的教室和实际操作模拟场地及相关的电化教学设备设施。
  (三)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
  (四)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
  (五)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建立培训就业档案。
  (六)具备安排学员食宿的条件。
  第七条  培训单位的确定程序
  (一)2009913日前,拟承担家政服务员培训的专业培训机构可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拟开展自主培训的家政企业可向市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市总工会、市商务委分别对申请的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的家政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分别牵头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的家政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审。
  (三)将拟认定的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的家政企业在市总工会、市商务委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后,市总工会、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培训单位统一向社会发布,并授予北京市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单位证书。

第三章    培训与就业

  第八条  依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家政企业,将《家政服务培训备案登记表》报市总工会,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由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第九条  支持基础较好、有培训能力的家政企业开展自主培训。家政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将《家政服务培训备案登记表》报所在区县商务部门备案,并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
  第十条  培训方式与学时
  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完成理论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共150学时,其中:理论知识培训24学时、专业技能培训56学时、实操(含自学)70学时。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合格证》。
  第十一条  就业
  专业培训机构所培训的家政服务员由家政企业按承诺协议安排就业;自主培训家政企业所培训的家政服务员由本企业安排就业。家政企业需与培训合格的学员签订至少1年期的《家政服务合同》。

第四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的核定。根据培训合格率(以取得《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合格证》为准)和就业率(以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为准),确定补助经费数额。培训合格,按实际就业率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培训经费补助标准。按每培训一个学员补助培训经费标准1500元计算。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由市总工会组织检查验收;自主培训企业的培训由区县商务、财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对区县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依据《商务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家政服务工程有关培训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专业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企业,出具《家政服务培训验收意见书》(具体检查验收要求另行下发)。

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专业培训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市总工会申报。自主培训家政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区县商务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一)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二)培训资质证明;
  (三)家政服务培训验收意见书;
  (四)家政服务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
  (五)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户、开户名称等。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市总工会将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补助资金的审核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拨付给专业培训机构。区县商务部门对自主培训企业的补助资金申请按照资金补助标准进行初审后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到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将培训补助资金拨付给自主培训的家政企业。
  区县商务局每月15日前将上月培训情况、安排就业情况报市商务委。
  第十九条  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使用本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和自主培训家政企业应接受财政、商务、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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