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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范

国务院原则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细则 来源:北京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7-11-29

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据之前的报道,为配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保证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出台一系列过渡政策,包括六个优惠产业目录,包括高新技术行业、安全生产行业、环保节能行业、农林行业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将会有三种税率:25%的普通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在目录出台后,高新技术行业的认定将会扩大范围,不仅仅以产品,还将以服务等其他标准来界定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行业。对于其他的优惠产业亦如此。

  除了行业优惠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仍然会有特定区域继续享受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区域优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5+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这些地区仍将拥有原先的所得税优惠。第二类是西部地区12个省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这些地区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于2010年截止。不过,新税法授予国务院在2010年后有权继续执行此项优惠,国务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此项优惠实施到何时。

  此外,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大多是针对外资的,为了避免外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受到巨大冲击,国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新旧税法的过渡期。

  据此前财政部的初步计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1000亿元,国家财政可以承受这样的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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